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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所公布「2017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首度引用數位競爭力指標(Digital Competitiveness Ranking),評估全球各國在數位經濟方面的表現,臺灣在該項報告中排名第12,較全球總體競爭力名次上升2名,顯示臺灣數位經濟發展比整體經濟更具全球競爭優勢。該評比內容分為「知識」(Knowledge)、「科技」(Technology)及「未來整備度」(Future readiness)三項,臺灣在「科技」部份排名第7,於「知識」「未來整備度」皆排名第16,顯示以往我國積極投資資訊半導體產業的效益顯著,數位環境建置完整,但一般產業對於應用數位科技、使產業數位化的能力較弱,且也較缺乏數位金融的創新與發展應用。
在面對數位科技所帶來的「產業邊界模糊化」、「平臺經濟」、「體驗經濟」等新經濟運作模式下,最具產業價值的數位服務、創新應用等面對終端消費者的科技服務,目前都難以在臺灣市場獲得良好發展機會。整體而言,臺灣金融產業面對全球產業數位化過程,依舊扮演供應內需服務的角色為主,缺少具備以全球市場為訴求的科技服務與系統平臺,反觀臺灣數位金融產業生態系的發展,目前也可以發現類似的問題。
數位金融生態系涵蓋電子支付、數位貨幣、區塊鏈等創新科技,政策監管機制與產業促進作為在全球各地也呈現多元化的樣貌,例如大多數歐美國家中央銀行體系並未正式承認數位貨幣具有合法交易地位,而中國大陸政府卻對於數位貨幣採取較為寬鬆開放的監理態度,使中國大陸對於比特幣(Bitcoin)的發展呈現較多的市場應用機會。而我國目前除參照英國、新加坡等國家推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以監理沙盒機制(Regulatory Sandbox)來處理數位金融創新的需求之外,對於數位金融生態系的發展策略仍未有完整的策略架構,也使得我國面臨更複雜多變的跨境服務競爭。
一、複雜多元的數位金融生態系成員
拜網路資訊科技發展迅速所賜,金融創新逐漸由企業應用朝向消費金融應用,而行動裝置功能大幅提昇、安全認證問題獲得解決之後,數位金融的範圍也跨入日常的支付交易,生態圈的成員與複雜性也更趨向多元發展。
以現有的生態體系而言,與數位金融相關者大致可以分為:傳統金融服務業、新興資訊金融業者、企業用戶、一般消費用戶、資訊科技平臺業者等。這些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建構起數位金融生態系,涵蓋範圍從數位支付、智慧合約、資本募集等金融服務內容,隨著資訊技術與應用領域的多元化,數位金融生態系範圍日漸擴張,而生態系樣態也隨之趨於複雜。
然而,傳統的金融服務業者在數位金融體系內仍具有關鍵地位,原因在於數位金融服務在後端交易、帳戶管理依舊需要透過金融服務業者作為串接最終服務的平臺,因此在短期內,傳統金融服務業在數位金融生態體系內仍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另一方面,為因應金融科技的新趨勢各家金融業者也積極引入數位科技,促進更好的交易效率、服務創新。
新興服務提供平臺更是呈現蓬勃發展的趨勢,以支付服務而言,對消費者提供的支付服務包羅萬象,使用者可以選擇第三方支付、數位信用卡、行動裝置綁定支付帳號、電信帳單代收、App支付等方式,技術問題已經不是影響新興支付服務的最關鍵因素,對於消費者支付行為的理解、設計便利安全的雙邊收支服務才是重要的課題。依照現今的發展趨勢而言,新興服務提供平臺生態系之間競爭也會更趨向白熱化。
而使用者端的生態系大致可以分為一般消費者、企業用戶兩大類,一般消費者所使用的數位金融多以小額支付、個人借款為主,透過數位科技的應用,使用人數與服務供應廠商都有增加的趨勢;企業用戶的需求則是以企業交易金流服務、資本募集等活動為主,尤其是透過智能合約、區塊鏈等技術,減少原先的金流服務時間,降低資本募集的難度,使得企業間的交易行為可以減少徵信風險,也確保交易雙方的安全。
此外,資訊科技平臺業者在數位金融生態系的重要性亦日漸顯著,不僅負責提供各類的資訊工具與服務系統,例如虛擬貨幣技術、區塊鏈技術平臺、智慧合約生成系統、新型態的加密演算技術、網路資料傳輸速度、計算裝置能力提升等,在數位金融在運作過程中的資安保護、資料保存等需求,也將會帶動相關軟體與服務廠商的興起,提供資料保護與防範駭客行為等服務,增加用戶對於數位金融環境交易的信任整體來說,數位金融生態系的演化過程會產生許多創新的次生態系,以及新的生態系鏈結關係,上述的各類生態系又會不斷演化發展,使得數位金融產業生態系日趨複雜,不易界定管理範疇。
二、去中心化的生態系
與傳統的金融體系相比,數位金融生態系在發展歷程上具有”去中心化”的特質,是以網路鏈結的型態發展而成,使得傳統金融體系扮演的網路整合中介的角色受到不少新科技的挑戰,如區塊鏈技術與清算交易機制。而去中心化的另一項衝擊在於無法清楚界定產業運作邊界與既有管制規範是否適用,例如吸收存款進行資金放貸原本是高度管制性的行為,但是在數位金融科技興起之後,點對點式(Peer to Peer,P2P)的借貸需求非常容易在網路平臺上進行,而成交條件與利率的設計也都可透過資訊科技加以解決,造成以銀行為核心的借貸服務開始受到衝擊。
P2P網路的去中介化特質造成數位金融在發展過程中面臨法規管制與既有業者的質疑,若投資人沒有參加存款保險機制,面臨的潛在風險也會跟著提高。風險機制與管理問題是去中心化的數位金融發展的爭議所在,傳統金融業在各方面都需要符合監理機關的審查作業,而新興數位金融服務業者卻往往在灰色地帶發展先行服務,使得數位金融生態系的發展與監管議題成為棘手課題。
去中心化使得新業者進入金融服務的門檻無形中被降低許多,以國家法規形式所設立的管制性規範,不易將原生平臺為網際網路的新興數位金融服務納入管理,而數位金融服務平臺也容易擴展為跨國服務平臺,致使某些交易行為在特定國家也會面臨潛在的違規風險。由此可知,數位金融生態體系發展除了成員結構複雜之外,如何對於服務風險進行管理也是發展上的一大挑戰。
三、主要發展議題:如何取代既有服務
大多數的數位金融服務生態系的最大發展障礙來自於與既有傳統金融服務之間的競爭關係。以電子支付服務為例,除北歐國家採取由銀行體系開發的支付系統之外,現階段大多數的數位金融應用都難以成為主流,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包括:店家應用新技術需要負擔的交易成本、消費者使用新技術的轉換成本、技術規範未能統一、消費者轉換成本高昂等,簡要說明如下。
(一)店家的交易成本疑慮
依據美國聯邦準備銀行2013年支付研究報告(2013 Federal Reserve Payments Study)(註1)調查消費者使用零售支付工具(不包含現金支付)的習慣,美國零售支付發展主要以塑膠貨幣為主的支付型態,在2012年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為1,228億筆,與2009年相較,增加4.4%。此外,在研究報告中提出美國在行動支付上發展上所面臨的問題。
影響美國行動支付普及的重要關鍵因素之一是來自於店家必須給付給代收機構的手續費,手續費的高低決定店家是否願意接受行動支付。根據該研究報告,信用卡組織的交易手續費用為每筆交易的2%;採取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服務(Automated Clearing House,ACH)與銀行卡的每一筆交易收費僅需15美分,使得店家採用ACH/銀行卡的意願較高。另外,在建置成本上,若店家的收單設備並未符合收單組織的資安規範,則店家必須更換符合資安通訊規範的設備,無形中降低部分廠商安置行動支付收費裝置的意願。就交易的利益關係人而言,店家端的設備成本、代收手續費等問題一旦無法解決,在店面端的設備普及率難以提高,則消費者手上的行動支付裝置也無法發會效用。
現有店面安裝的支付收單設備多以POS系統晶片卡的方式收單處理各類卡片,而只要符合行動支付規範的刷卡機也可以用於NFC感應模式的行動支付,但以目前三種主流的行動支付方式:NFC、QR Code、Cloud Based,並沒有特定的支付方式為美國市場主流,各類的技術都有不同的服務廠商採用,短期內也難看到特定技術勝出的機會(詳見下表)。
在缺乏主流技術統一市場之下,對於收費的第一線廠商來說,無形中必須安裝多樣的設備,以滿足消費者手中不同的支付裝置,因此除了面對多種技術規格互相競爭的情形之外,如何使消費者在消費體驗中,降低技術轉換成本,又可以吸引足夠的店家接受支付方式,勢必成為各支付服務廠商未來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技術類型 | 代表廠商 | 使用者投資需求 | 商家投資需求 | 商業模式參與者 | 與收單店家合作重要性 | 使用者付款來源 |
---|---|---|---|---|---|---|
NFC |
Google Wallet, Isis |
中等 |
明顯提高具有NFC功能之POS終端:需要安裝相關軟體及會計系統整合 |
行動錢包提供者;硬體提供商;科技提供商;App發行商;行動網路服務商;信用卡發行組織;手機供應商 |
關鍵重要 |
預付卡、銀行卡 |
Code Based |
Starbucks, LevelUp, MCX |
少量 |
中等QR-Code掃描器:需要安裝相關軟體及會計系統整合 |
行動支付服務商;硬體供應商;科技提供商;App發行商 |
重要性略低 |
預付帳戶、銀行帳戶 |
Cloud Based |
PayPal, Square Wallet |
少量 |
中等需要安裝相關軟體及會計系統整合 |
行動支付服務商;科技提供商;App發行商 |
重要性略低 |
銀行帳戶、銀行卡、預付卡 |
資料來源:Mobile payments: merchants' perspectives, Fumiko Hayashi and Terri Bradford, Economic Review, 2014, issue Q II, 33-58
(二)消費者轉換成本的降低:Apply Pay 帶來的衝擊
根據獨立零售顧問公司Boston Retail Partners(BRP)的調查,在美國行動支付服務市場,Apple Pay超過PayPal成為全美最受零售通路商店採用的行動支付服務,採用Apple Pay行動支付服務的占比高達36%,與2015年同期相較(16%)增加20個百分點。隨著行動支付服務日漸普及,愈來愈多銷售商採用更多行動支付的方式。
觀察Apple Pay可以迅速成為受歡迎的支付方式,原因在於消費者的轉換成本低廉,僅需在符合規格的Apple設備裝置上,利用照相功能將原有的信用卡/提款卡掃描,存放於手機內的App便可進行支付,與一般感應式信用卡支付方式相同,操作簡便易上手,更重要的是,消費者在使用之前不需重新申請信用卡、也不用到電信服務商換發符合規格的手機SIM卡,整個轉換過程相對簡單低廉。臺灣在2017年加入支援Apple Pay行列之後,累計綁定的信用卡數超過40萬張,簡化消費過程的便利性,讓消費者對於轉換成本低廉的行動支付服務具有高度的應用期待,也提高使用行動支付服務的意願。
由此可知,低轉換成本意味著,當消費者由傳統服務過程改以數位服務過程所耗費的相關成本問題可獲得解決之後,使用者端的成長幅度遠比預期來得高。
各國數位金融生態系在發展上大多聚焦於支付、保險、資產管理、投資服務、募資等金融活動數位化上。以電子支付為例,主要的監理機構與法規相當完整,但行動支付服務在美國全國與各州之間都需要符合多個主管機關的相關法規,歐洲與日本也是採取類似的監理架構與態度處理數位金融服務的監理問題。因此,在數位金融生態系中,金融服務監管機構與其監理框架,扮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一、美國體系
美國的聯邦及州政府均設有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或非銀行支付業者進行監管。因此,美國對於行動支付之監管,涉及多個主管機關權責。依波士頓及亞特蘭大聯邦準備銀行於2014年共同發布之「美國行動支付監管環境」更新報告(Update on the U.S. Regulatory Landscapefor Mobile Payments)提及,各監管機關對於行動支付監管之權責如下:
自2011年起,聯準會每年調查消費者使用手機取得銀行服務、進行支付及管理個人財務狀況,公布「消費者與行動金融服務報告」(Consumers and Mobile Financial Services);要求銀行提供行動金融服務時,亦須遵循「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及洗錢防制相關規定。
除聯準會相關機構負責業務監理之外,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貨幣監理局(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國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NCUA)等單位也負有相關監理責任。
在監理法規部分,美國監理機關尚未針對行動支付制定專門的法律規章,因此,大部分的監管仍然依循傳統支付業務相關法令。上述聯邦法規不僅適用於規範行動支付業者,同時也適用於一般金融服務業者。而在州法規層次上,各州金融監理機關主要負責監管其核准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等,非銀行機構提供之支付服務,亦屬於各州監理機關之管轄範疇,監管法源主要係依據各州訂定之資金傳輸及資金服務法。
二、歐洲體系
在歐洲方面,針對行動支付業務,歐盟並沒有制訂單獨的法律監管架構,而是散見於電子支付、電子貨幣指令等法律文件支付服務指令。其主要的立法目的有二,一是允許非銀行機構經營支付業務,提高支付市場競爭程度;二是為支付機構申請執照提供明確的市場進入條件,建立相關的監管機關,以適應非銀行機構參與金融業務的監管需求。
各項有關電子支付的法規文件為行動支付建構了相應的監理制度,包括許可、安全及爭議解決等問題。歐洲主要的監理文件概述如下:
(一)歐盟跨國界支付條例(The Cross-Border Payments Regulation)
歐盟跨國支付條例旨在消除歐盟區域內使用歐元支付服務的收費差異,適用於在歐盟會員國進行不超過5 萬歐元的限額支付,該條例的基本原則是,不論在國內或是在歐盟的其他會員國,支付服務商(如銀行)對支付交易服務的收費都應為一致。該條例適用所有電子支付服務,包括信用卡轉帳、直接扣款、ATM提領現金、使用簽帳卡或信用卡的支付、匯款業務,以及透過網路與手機完成的上述支付服務等,服務商使用上述服務所繳納的費用在歐盟各會員國內皆相同。
(二)支付服務指令修正案(revised 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s, PSD2)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13年7月提出支付服務指令修正案(PSD2),2016年1月12日生效。各會員國金融監管機關將有兩年時間,依據PSD2規定,修正該國法規。PSD2修正重點如下:
除購買數位產品(如音樂)且單筆支付金額未超過50歐元,或是月支付金額未超過300歐元之外,透過行動通訊網絡進行之支付交易(如購買實體商品或服務)將納入PSD2之監管範圍。
支付服務提供者須提供安全政策文件,避免消費者遭受詐欺或資料洩露風險;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將於提出資訊安全指導準則,明定支付服務提供者有關建立、執行及監控資安措施之相關規範;當消費者以網路帳戶付款或啟動電子支付交易,支付服務提供商應採用雙因子強化消費者身份驗證機制,確保資訊安全。
相關措施包括涉及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以外或非EEA幣別之交易,只要任一支付服務提供者是在EEA境內,均應適用PSD2;消費者發生未經授權交易需負擔的損失額度,由150歐元調降為50歐元;保障消費者於部分情況下付款後,於8週內享有無條件退款權;支付服務提供者需建立爭議處理機制,並應於客訴後15日內回覆;會員國應指定相關監管機關,確保及監督支付服務提供者遵循PSD2規定等。
(三)電子貨幣指令(E-Money Directive,EMD)
歐盟2009年的新「電子貨幣指令」規定,電子貨幣是現金的數字等價形式,儲存於電子設備或由服務器遠端控制。電子貨幣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是「電子錢包」,用戶可以透過在支付卡上儲存一定數額的款項完成小額支付,電子貨幣也可以儲存於手機或網路支付帳戶上。該指令旨在鼓勵創新,發展多樣及安全的電子貨幣服務,為有意願提供服務的業者提供明確的市場進入機制與監管架構,讓支付服務市場的運作更完善。
此外,新的電子貨幣指令另一目的還在於更新歐盟相關的管制規定,以適應電子貨幣服務發展的新需求,特別是將電子貨幣發行機構鬆散的管制體制納入新的體系,並要求支付機構需遵守支付服務指令。
綜觀國際新創經濟業者在臺灣的營運發展紛紛受到阻礙,大多聚焦於是否從事與登記不符的經濟活動、缺乏消費者保護機制、本地稅務繳納與經濟效益等,而對於以數位科技帶來產業與法規衝擊的創新活動、培育機制,以及可能衍生的服務國際輸出等議題卻鮮少討論,在此提出以下建議,作為建構本地數位金融生態系的因應作法。
一、創新與風險的控制:沙盒內的利益關係人結構
首先是建立數位金融監理測試環境,將新興科技所帶來的創新應用納入可以控制管理的架構下,並協調各方利益關係人在監理沙盒概念與機制下,測試數位金融服務的臺灣落地模式。由於在數位金融環境下,原有國別管理機制已經難以規範跨國運作的數位金融服務,對於公務部門而言,除了政策主管的中央部會之外,地方政府、消費者、原有服務提供者都是重要的利益關係人,因此除了金融科技可以透過監理沙盒機制測試創新服務之外,關於實體環境加上數位科技所帶來的新經濟模式,都應該採取類似的機制進行服務落地測試,藉以釐清在全面落地之後需要修改或調整的政策法律框架,避免再次發生科技先行、法規落後的困境。
透過沙盒機制的運作,除了提供我國業者進行金融創新的數位實驗之外,同時也可以考慮開放給國外有意在亞洲發展數位金融的國際廠商,以臺灣市場環境為基礎模型,驗證科技與營運模式及法規監理的相關問題,使臺灣的數位金融生態系的發展能與國際接軌。
二、國內特色的應用
其次是藉由臺灣本地市場的需求,發展潛在的國際分享服務輸出平臺。我國自詡為資訊科技大國,但是卻在跨國資訊服務平臺競爭中落後許多國家,而國內自行發展的科技服務也少有國際用戶,而使得臺灣耗資甚鉅的科技服務難以成為服務國際化的領頭羊,主要的原因在於未能將臺灣需求的特色轉化成為國際使用者的需求,因而無法使這些服務需求平臺成為國際用戶首選。
在數位金融的發展上,各地之間的服務存有不同的內容模式,主要是因為對於金融服務的使用習慣不同,我國未來在數位金融生態系的發展上,除了落實技術系統本地化之外,更應該針對本地市場的消費行為進行理解分析,設計出更好的使用模式與技術,藉以改變原有的金融消費行為,從臺灣市場的改變開始,發展出能夠銜接國際的數位金融服務體系。
三、開放創新來自於強大的生態系韌性
數位金融的發展過程並不是少數廠商結合政策資源即可完成的生態系,開放性創新的介面組合、不斷容忍失敗風險的體系才能發展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位金融體系。數位服務生態系的特性在於運作韌性強大,能夠跟隨市場需求快速調整服務內容與介面,使整個生態系運作保持高度彈性模式,也依循網際網路發展精神,維持開放與互聯的韌性架構。從支付服務的發展與演進歷程也可以發現此一現象,PayPal等廠商由網路支付到行動支付應用不斷調整策略作為、夥伴關係、創新技術應用等方式,使其可以作為跨平臺的支付工具,也正說明源自於數位生態系韌性的開放創新可以帶來強大的競爭優勢。
面對國際數位金融服務的跨境競爭,我們應該建立起以開放創新為基礎的金融科技應用環境,並透過沙盒監理機制的運作給予創新先行者的實驗與後續利益保障,使臺灣的數位金融生態系具備足夠的發展韌性,迎接更多的金融科技挑戰。
註1:Fumiko Hayashi and Terri Bradford, Mobile Payments: Merchants’ Perspectives, Economic Review. Second Quarte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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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涵(2014), 參加美國紐約聯邦準備銀行舉辦之「支付系統政策與監管」訓練課程出國報告, 中央銀行出國報告
胡自立(2015), 新金融:行動支付市場趨勢與商機, 資策會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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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富方(2017), Apple Pay成為美國覆蓋率最高行動支付業者, 資策會FIND,
Mobile payments: merchants' perspectives, Fumiko Hayashi and Terri Bradford, Economic Review, 2014, issue Q II, 33-58